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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现住深圳市坪山区**社**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未经被害人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且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位于安墩镇**村委**村的桉树砍伐掉,并将砍伐的桉树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10500元。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采伐迹地地类为林业用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为9.45亩,蓄积35.28立方米,出材20.32立方米。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就砍伐桉树一事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主动到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居住在惠东县**镇**村**村**号。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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