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17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职高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2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民权县林七乡司庄村村民金某家中,盗窃现金863元。后被人发现,在逃跑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失主金某陈述3、证人金某甲、刘某某、刘某甲等证言;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理检查员:耿 涛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共47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