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三轮车到民权县花元乡花元集花园初中北边xx榨油坊处,趁夜深无人之际,分三次将门面房的七套防盗铁门拆卸掉后盗走。前两次盗窃的四套铁门(共16小扇)按废铁卖得现金600元钱,随后又返回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三套铁门,在销赃途中被失主李某某发现被当场抓获。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盗窃的七套铁门价格为458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失主李某某陈述;证人闫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账单截图、现场及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成裁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工具摩托三轮车1辆由公安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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