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镇**集高某某侄女家,将高某甲停放在走廊下面的一辆粉色**牌两轮电车(未拔钥匙)盗走。案发后该两轮电车未被追回。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镇**村,将赵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白色**牌踏板两轮电车(未拔钥匙)盗走。案发后该两轮电车未被追回。该被盗电车当地市场无销售,价格无来源,无法价格评估。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乡**村,将黄某某停放在其家过道下面的一辆**牌两轮电车(未拔钥匙)盗走。案发后该两轮电车未被追回。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车价值人民币1245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镇**村,将贺某某停放到其家过道下面的一辆**牌两轮电车(未拔钥匙)盗走。案发后该两轮电车已被追回。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车价值人民币1496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镇**村,将马某某停放在其家过道下面的一辆**牌两轮电车(未拔钥匙)盗走。案发后该两轮电车已被追回。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购车证明,领到条,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高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高某甲、赵某某、黄某某、贺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利平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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