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XX,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冯XX窜至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李家庄,将李XX家门口宋XX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在网吧找人销赃时被当场抓获。经镇平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爱玛新鲨电动车价值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强
附:
1.被告人冯XX现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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