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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8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街**号。201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大西瓜”(另案处理)到中山市西区岐沙路天海城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慈停在该处的一辆爱俊达牌电动车、一辆爱奇艺牌电动车(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320元)。

2、2019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中山市西区新苑新村门口保安亭附近,盗走被害人廖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7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中山市西苑新村11幢楼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运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752元)。

2019年8月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青云路段抓获被告人冯某某。破案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克拉小镇”6幢623卡缴获上述被盗三轮车车上的部分物品,并发还被害人黄某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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