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19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8********,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街道**村**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中山市东升镇**超市旁边市场**卡店铺,盗窃被害人陈某娥放置在店铺的挂包内人民币10000元后逃离。
同年8月29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小榄镇**路**号**住宿**房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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