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去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云安区**镇**村委**村的**有限公司的厨房门口,趁无人之机用手拧开厨房门锁,进入厨房后将一张大圆桌、一个消毒柜、三十张红色塑胶凳、一把斩切刀盗走,后用一辆斗车将盗窃所得物品运载回其位于**村委**村**号的住宅。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再次用相同方式进入**有限公司厨房,将一个米筒、三十市斤太粮牌稻虾米、三十个骨质瓷碗、十四个玻璃酒杯、一个铁锅、一个燃气灶、十二米塑料软管及一个不锈钢盘盗走并运载回其住宅。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又用相同方式进入**公司的厨房,将一台落地电风扇盗走,后用一辆电单车将电风扇运载回其住宅。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除太粮牌稻虾米外,剩余被盗物品已在被告人冯某某的住宅内被公安机关起获。经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47元。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家属赔偿给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泳鸿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