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镇**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被告人冯某某二人系**修工人,2018年3月18日8时许, 刘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发地市场2号厅购买**修材料。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一楼“华顺五金机电”摊位,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备,将一电缆线轴盗走,带出市场,放到车内。赃物价值人民币680元。
随后,刘某某、冯某某再次回到市场内,经过“华顺五金机电”摊位时,冯某某将被害人戴某某的一台电锤盗走,带出市场放在车内。赃物价值人民币650元。
刘某某产生盗窃意图,二人再次回到金发地市场2号厅,被告人冯某某在金发地市场2号厅AF1-3-2号摊位假装与被害人张涛谈论价格,刘某某趁机将一把电动扳手盗走,带出市场放在车内。赃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
刘某某在车内休息时,冯某某继续进入金发地市场2号厅行窃,在被害人陆某某摊位盗走电焊机1台,带出市场放在车内。赃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赃物现已扣押、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赃物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陆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所盗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556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