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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31957********,汉族,初中毕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街**号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广场当保安值夜班期间,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广场上的一辆蓝白相间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放置在其家中。经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2576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被传唤到案,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被盗电动自行车购买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3.证人张某乙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冯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凯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街**号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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