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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不识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5日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1月25日减刑后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到兰陵县卞庄街道前连厂村张某某家中,盗窃张某某放在卧室内床上的蓝色大衣一件,损失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

2.侦查卷三册;3.视频光盘一张;

4、现场勘查笔录2页、现场图1页、现场照片4页、询问张莲玉笔录3页、冯某某罪犯档案资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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