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6〕7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4********,汉族,文盲,务农,住鄄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3日、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鄄城县城区**路春天花园居民小区大门西侧由鄄城县**街道**庄村民秦某某经营的猪肉店内,两次分别秘密窃取秦某某之女李某某放置的包内的人民币1200元、该店内钱箱中的人民币1630元,共计窃取人民币2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陈述:秦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亚娟
2016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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