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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身份证号码441225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街**局旁自己住宅。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至17时许、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至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两次到封开县**镇**村委会**村路边的李某某住宅中,共盗窃了现金500元人民币、暴风超体电视机一台、小霸王多功能电压力锅一只、万宝豪华多功能电饭煲一只、力帆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067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29日12时许、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先后二次到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公路边盗窃了岑某某摆放在该处的44条槽钢并销赃得款共2720元。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第三次盗窃槽钢时被发现,其后将44条槽钢退还岑某某,并赔偿8460元给岑世新。经鉴定,被盗窃的44条槽钢价值共计4708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底,被告人冯某某连续三天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到封开县**镇**村委会**村皮带廊一工地处先后三次共盗窃了11包十字扣并销赃得款共550元。经鉴定,被盗窃的十字扣价值共计4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份;2、被害人陈述3份;3、证人证言7份、4、鉴定文书4份;5、辨认、指认笔录若干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7、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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