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房**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路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如下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24日下午16时某某,被告人冯某某步行至阳江市海陵区**镇**路**号**衣服店门口,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粤QFK****)没有拔车钥匙,遂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以700元的价格通过一名绰号叫“开记”(现身份未查清)的男子销赃。经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为8199.20元。
二、2019年3月23日下午15时某某,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至**镇**村**巷**号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没有拔车钥匙,遂将该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以500元的价格通过“开记”销赃。经阳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为10388.00元。
2019年4月18日,民警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房**号抓获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某某;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7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