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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76********,壮族,小学文化,籍贯地广西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某街某中心对面,发现受害人向某某的一辆灰色东方芝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该处,便把该车盗走转移至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号藏匿。同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将藏匿的电动车转移至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某甲有限公司楼下停放,次日11时许返回该处正在拆解所盗的电动车时当场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受害人向某某被盗的电动车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叁元整(¥1873.00)。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向某某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西田阳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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