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冯某某携带六角匙、扳手、夹钳等工具多次在恩平市恩城、圣堂镇、东成镇等乡镇村道盗窃路灯电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街道办**村委会**村道盗得3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下同),后销赃得款300多元。
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街道办**村委会**村道盗得10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后销赃得款600多元。
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街道办**村委会**村篮球场附近盗得20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后销赃得款500多元。
2019年5月和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两次在恩平市**街道办**村委会**村村道盗得合共8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后销赃得款合共1600多元。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镇**路段(**村至**村之间)盗得5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后销赃得款500多元。
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道盗得20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后销赃得款600多元。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道盗得1000多米长的路灯电线(经鉴定价值2489元)。
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恩平市**镇**村委会**村盗窃村道路灯电线时,因无法拉动电线而放弃,在离开时被村民发现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梁某甲、吴某某、梁某乙等7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扣押、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及光盘6张;
4.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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