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来到被害人吴某甲(冯某某的朋友)位于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街**巷**号的住宅,从二楼睡房的床头柜抽屉内盗得足金手镯二只和足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格合计8551元。
2019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又来到被害人吴某甲上述住宅,从二楼睡房的床头柜抽屉内盗得足金耳环一对(经鉴定,价格1368元)和戒指一枚(无法鉴定,被害人报称价格1000元)。
2019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吴某甲上述住宅,从二楼睡房的床头柜上盗得两个红包(内有现金200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盗得的一只足金手镯以2158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同年2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盗得的足金项链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洪某某。同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盗得的另一只足金手镯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洪某某。同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盗得的一对足金耳环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偿还信用卡和日常花光。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方赔偿17000元给被害人吴某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黎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包某某、何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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