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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林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1日19时许,在林州市**镇**公司对面**手机专卖店,被告人冯某某盗窃该店**牌手机一部,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195元。

2、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在林州市**镇**村**手机店,被告人冯某某盗窃该店**牌手机一部,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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