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路**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离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小区**号楼**室刘某某家中时,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客厅冰箱储物袋内的龙形金包玉足金挂坠盗走,并以去刘某某停放在地下车位的车内找钥匙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黑色手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盗走。经鉴定,被盗龙形金包玉足金挂坠价值人民币11474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旧饰回收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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