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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是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某某先后两次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夏某某**乡**社区**百货超市北面水果摊的2棵甘蔗盗走,价值人民币10元。

2.2020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柴某某停放在夏某某**乡柴某某家门口车内的1400元钱现金、一个飞科牌剃须刀、一个天猫精灵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669元。

3.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夏某某**乡何营**新街**大药房东50米路南“**”服装店门口车内的90元现金盗走;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夏某某**乡**新街**大药房东50米路南“**”服装店门口车内的25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11月2日夜,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夏某某**乡**社区东北**门前车内的40元现金、一瓶价值30元的香水盗走。

5.202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何某甲停放在夏某某**乡**新街**大药房对面路上车内的2万元现金盗走。

6.2020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夏某某**乡**社区东南角车内的一条帝豪和一条红旗渠烟盗走,价值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中心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无前科;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电话1583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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