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6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841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6日晚上,冯某某窜至泌阳县**镇**岗把陈某某停在张某某家的牌照为豫Q*****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摩托车价值972元。
2.2017年秋天的一天,冯某某窜至泌阳县**商城尹某某的涂料店内盗走一部小米手机和500元现金,经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36.80元。
3.2016年12月一天,冯某某窜至泌阳县**镇**街安某经营的网吧内盗走侯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经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30元。
4.2018年6月一天,冯某某窜至泌阳县**镇**街安某的网吧内盗走安明500多元现金。
5.2018年夏天一天,冯某某窜至泌阳县某某镇**车行盗走郝某某的黄色电动四轮车一辆。经泌阳县价格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四轮车价值839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薛斌
2018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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