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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9********,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赣BC**汽车来到宁都县****街上邓某甲的**家具店,盗走该店铺外的一扇不锈钢门。

2、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赣BC**汽车来到石城县****小区北门附近,盗走乙店铺外的一扇卫生间玻璃门。接着,冯某某又来到邓某乙店铺隔壁的**精品门窗店,盗走该店外的2扇卫生间玻璃门。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赣BC**汽车来到石城县****物流公司,盗走该公司门外的一台自动晾衣机和一台高清车牌识别一体机。

4、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赣BC**汽车来到宁都县****街上**副食品商店,盗走该店外货车车厢的一箱旺仔牛奶、一箱加多宝等物。接着冯某某又来到该****安全门店,盗走该店门口的2扇不锈钢门。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共盗窃6次。同时,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经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还清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邓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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