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邓州市**乡**社区**。因盗窃,2020年1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6时许,在邓州市丁字口东侧路南梦金园金店内,被告人冯某某陪同姐姐冯某某购买首饰,在店员洪兴兴带领冯某某结账时,冯某某趁机将柜台上的一枚梦金园万纯足金4.53克黄金戒指(金含量999.9‰)盗走。经邓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贰仟壹佰零陆元整(¥2106.00)。案发后,冯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正侧面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冯某某、朱某某证言;被害人洪某某陈述;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物价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富豪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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