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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39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老湾,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至8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先后四次驾驶电动三轮车,于凌晨时分至本区**镇**村农田,盗窃搭建蔬菜大棚用镀锌钢管,全部销赃至浙江省嘉善县**街道**路**号从新废旧物资回收站,得款人民币85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9日凌晨3时16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镇**村村部往西一公里农田处,窃取被害人伍某某的镀锌钢管60根,销赃得款人民币210元。

2、2019年8月9日3时23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镇**村姚华港桥附近农田处,窃取被害人方某某的镀锌钢管70根,销赃得款人民币170元。

3、2019年8月11日3时29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镇**村姚华港桥附近农田处,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的镀锌钢管60根。

4、2019年8月14日2时4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区**镇**村姚华港桥附近农田处,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的镀锌钢管90根,销赃得款人民币47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伍某某、方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29日至8月14日,三名被害人四次被盗搭建蔬菜大棚用镀锌钢管的情况。

2.证人王某甲(另案处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嘉善县惠民街道之江路72号从新废旧物资回收站付款凭证影印件,证实2019年8月14日6时左右,一男子用电动三轮车装了重244公斤的钢管销售至该回收站,得款人民币475元的情况。

3.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2019年7月29日至8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四次驾驶电动三轮车空车去、载钢管回的往返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的部分赃款照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盗窃后销赃的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情况。

5.被告人冯某某的多次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及本案案发、到案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沛华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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