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文盲,务农,住中牟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负责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马某某、张某某(已被判决)等人,使用铲车等机械,在中牟县**乡**村东地的集体土地上盗挖砂土销售牟利。经查证,被告人冯某某共参与盗挖砂土的土方量约3000立方米。经检测,被盗砂土砂质为“细砂”。经鉴定,被盗挖的“细砂”每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元。经核算,被盗的砂土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
2019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中牟县**乡**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4.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郑州环球测绘有限公司土方测量报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岩矿测试中心检测报告;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住中牟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