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200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场**居委会**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趁何某某睡觉时将其手机微信里的人民币10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并删除了转账记录。冯某某盗取的人民币10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以“***”的赌博形式参加赌博。8时40分许,冯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盗取何某某手机微信中的人民币15000元,充值到赌博网站赌博,12时许,何某某发现人民币25000元被盗,要求冯某某还款,冯某某退还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至21时许,冯某某又从何某某手机微信盗取人民币9000元,用于赌博,5日0时许,何某某发现后仍要求还款,冯某某归还人民币3000元,后无力还款主动投案。立案后,冯某某家属退赔何某某人民币26000元,何某某谅解了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oppo Reno4 SE 5G,运行内存:8GB,MEID:A00000D8E9715C);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无犯罪记录证明;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冯某某为了赌博而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冯某某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财物OPPO牌手机一部(oppo Reno4 SE 5G,运行内存:8GB,MEID:A00000D8E9715C),系作案工具,建议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单军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5.涉案财物OPPO牌手机一部(oppo Reno4 SE 5G,运行内存:8GB,MEID:A00000D8E9715C)暂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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