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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8********,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偷一辆摩托车。18时,二人将杨某某停放在八布乡龙龙村委会炭山村马某某住宅入户路上的摩托车盗走。途中将摩托车的后视镜、后车牌、挡泥片拆卸丢弃,用陆某某的摩托车拖行驶往八布方向时被查获。经鉴定,冯某某所盗摩托车价值为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2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65页。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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