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凤县**镇,现租住在凤县**镇,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前往凤县**镇,在为蔚某某所购新车贴保险单期间,冯某某利用找剪刀的机会进入其租住的房间,将屋内的行李箱拉开翻看并偷走蔚某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一万元现金。蔚某某于当天下午发现自己现金被盗后报警,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蔚某某承认自己偷拿其一万元现金并将该笔钱归还,随后冯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和勘察笔录;
6、冯某某讯问情况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一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案件发生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附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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