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小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送外卖到三台县北坝镇**小区**栋**楼**号范某某家,离开时在16楼电梯口捡到一颗标有“5-16-3”字样的钥匙。四五天后,冯某某为盗窃财物,使用捡到的钥匙打开了**小区**栋**楼**号范某某家房门,发现屋内有一台未拆封的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便拍照后发布在58同城网站进行售卖。9月9日12时30分许,冯某某再次使用捡到的钥匙进入范某某家,将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搬运至**小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并联系了从事货运业务的谢某某,在冯某某的指引下,由谢某某驾驶货运三轮车将洗衣机运送到三台县北坝镇**小区**栋**单元楼下,冯某某将洗衣机搬到其租住的出租房内。9月10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冯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扣押了被盗洗衣机。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海尔牌洗衣机价值人民币3399元。公安机关现已将被盗洗衣机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书证:洗衣机购买凭证、扣押文书、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敏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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