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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邛崃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和朋友易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五彩网吧上网,2019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趁易某某熟睡时将易某某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82元),并于当日9时许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邛崃市文君街办东虹路一家手机店。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22时许在邛崃市金桂街天虹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邛崃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冯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58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正祥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1791****/1368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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