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住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因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害人李某某,女,41岁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行至都江堰市壹街区重庆路与永安大道交汇路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A*****长安牌小货车驾驶室未关车窗,副驾室有挎包一个,遂趁无人注意,从汽车车窗处伸手将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OPPO手机一个及李某某身份证件若干。
被告人冯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还被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扣押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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