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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槐荫区****公司司机,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公司宿舍,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路***号******商场****专卖店内,用强磁铁解除衣服上的磁力扣,盗窃****运动鞋一双,经物价鉴定839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路***号******商场内,采用同样手段在**专卖店内盗窃羽绒服一件,价值799元,上衣一件,价值399元。在****专卖店内盗窃牛仔裤一条,价值249.5元。在**专卖店内盗窃卫衣一件,价值258元。在**专卖店内盗窃卫衣一件,价值149.5元,休闲裤一条,价值224.5元,牛仔裤一条,价值264.5元。在****专卖店盗窃夹克一件,价值399元。被告人冯某某在****专卖店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商场的保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

被告人冯某某以上共计盗窃价值3582元,查获的赃物已发还失主,并退赔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检察员:王芳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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