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街道**三里**街**号**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花园79-1-1003。2003年7月因放火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8月27日,因盗窃被淄川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4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5月1日1时40分许,在淄川区****花园小区内,盗窃停放在该小区77号楼停车位上的鲁******号银色面包车车内现金390元及谭酒、茶叶、童装等物品。2020年8月4日,经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面包车车内物品价值为1812元。被告人冯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共计2202元。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曾因犯罪被行政、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世俊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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