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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7月23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在山西省左权县城内某超市盗窃面条1袋。

2、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山西省左权县城内某超市盗窃散装大米2.502kg、石头饼1袋,同年7月22日在某超市玩具区被查获。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山西省左权县城内某超市盗窃双汇火腿肠8根(细)和双汇火腿肠2根(粗)。

4、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山西省左权县城内某超市盗窃玉米3根、速冻饺子1袋、康师傅方便面2袋。

5、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山西省左权县城内某超市盗窃辣条5袋,同年7月22日在某超市玩具区被查获。

6、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山西省左权县城内某超市盗窃娃哈哈酸奶8瓶,连同7月21日盗窃方便面3袋在某超市被查获。

以上,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作案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微信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某超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东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该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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