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楼出租屋。因犯抢劫罪,2002年11月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温某某工作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城路13号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将公司饲养的11只土鹅、4只青头鸭盗走。经价格鉴定合共2280元。
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采用暴力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冯某乙经营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城西路146号的“**”餐厅内,盗走大米1包、鲩鱼1条,造成被害人损失价值200元。
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采用暴力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城西路144号的“**”餐厅,盗走现金人民币915元、小米手机1台、花生油1桶、洋酒1瓶、红酒2瓶。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合共价值893元。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邝某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383号的“**”餐厅内,盗得人民币现金100元、茅台酒2瓶、清酒2瓶。经价格鉴定被盗的清酒2瓶价值624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先后盗窃4次,盗窃财物、现金合共价值5012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冯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楼出租屋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冯某甲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4.依法扣押的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