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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5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汽车维修养护服务中心门口,拉开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丰田小汽车副驾驶车门,盗得其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6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4日15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西群路9号极速驱动网吧抓获被告人冯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123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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