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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8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电台街34号时,发现被害人闫某某将手机用吊环与吊绳连在左手无名指上在路边睡觉。被告人冯某某趁被害人熟睡,返回家中取出剪刀,再使用剪刀剪断吊绳,盗走被害人的Iphone XR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0元),并将手机藏匿于其住处。

当天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被民警抓获。次日,在其住处缴获上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1111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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