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到黄埠镇海滨四路留雅居公寓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6元)盗走。次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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