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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行至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被害人李某某住处,通过梯子爬入二楼阳台随之进入屋内,在屋内窃取了1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为834.6元)、2瓶红酒(经鉴定,价格为308.元)、1饼普洱茶、1套床单、2个茶杯、1罐茶叶,随后便离开现场。

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菜馆附近出租屋二楼206房被抓获归案。所盗财物中:笔记本电脑1部、红酒1瓶、茶杯2个、茶叶1罐、茶饼1块、床单1套已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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