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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岑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岑溪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与被害人黄某某同居期间,分别于9月7日、17日趁黄某某入睡时用黄某某手机分期乐账号以7299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手机一部、贷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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