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途经桂平市城区**小区路口时,心生贪念,偷走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15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返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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