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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美容美发工作,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号(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四次至张家港市**镇**超市内,采用背包夹带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20.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超市内,采用背包夹带的方式,窃得U适轻柔无边护垫卫生巾2包,价值人民币17.2元。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冯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超市内,采用背包夹带的方式,窃得U适轻柔无边护垫卫生巾2包、云南白药朗健(清爽薄荷)牙膏1盒,价值人民币77.2元。

3.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超市内,采用背包夹带的方式,窃得U适轻柔无边护垫卫生巾2包、佰草集新七白滋养霜(50g)1瓶,价值人民币197.2元。

4.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超市内,采用背包夹带的方式,窃得U适轻柔无边护垫卫生巾2包、佰草集水润活颜高保湿菁华霜1瓶、佰草集新美肌梦幻曲面贴膜(净澈清颜篇)1盒、佰草集新美肌梦幻曲面贴膜(弹润嫩滑篇)1盒、韩束雪白肌美白亮肤霜(35亮白型)1瓶、韩束雪白肌美白亮肤霜(25出水型)2瓶、韩束高肌能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霜1瓶,价值人民币829.2元。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南白药”牙膏、“U适”卫生巾等(照片);

2.书证:会员资料及购物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张家港**超市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勤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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