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18时30分许,在昆明市经开区****商业广场*栋***室云南******有限公司,盗窃了四台电脑(经鉴定价格合计为915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
2、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3月某天,在昆明市官渡区***28号盗窃了其朋友严某某放置在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天梭力洛克手表一块(经鉴定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后销赃挥霍。
3、被告人冯某某干2019年5月20日11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号,盗窃了被害人辛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17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4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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