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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中路**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江苏省丰县中阳里街道安福大厦东巷口内,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仇某某放在车牌号为苏CZ****的比亚迪F0轿车内的11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冯某某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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