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润州区景天花园小区北门路边,采用推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玉泉停放在此的白色新宝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5132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电动车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唐某某中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被告人冯某某对地点的辨认笔录;7.被盗摩托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763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