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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8********,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2006年因盗窃罪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因盗窃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宁海县**镇菜市场门口,尾随高某某,并从其衣服袋内扒窃得0PP0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64元),后逃离现场。

当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车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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