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珲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在珲春市**公司院内,盗窃一辆白色解放牌车上的两块电瓶及一辆铲车上的两块电瓶。经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8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珲春市河南街圣彼得堡售楼处西侧路边,盗窃一辆解放牌洒水车上的两块电瓶。经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4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珲春市合作区红星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院内,盗窃变压器中的铜线。经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78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珲春市合作区三元节能建筑板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焊把线及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78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末,被告人冯某某在珲春市合作区辛星宇燃气站院内,盗窃一辆铲车上的两块电瓶及一辆购机上的两块电瓶。经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
2. 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3.证人陈雪丽、周志法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葛某某、杨某某、霍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春谊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珲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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