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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小学一年级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商丘市睢县*****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8年9月29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一千元。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5月20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睢县**镇**路睢县**局附近时,趁无人之际,将停放在路东侧的一辆白色YOGOMO御捷牌的电动四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经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四轮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睢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许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视频监控说明;

3.证人常某某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1份,照片9张;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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