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冯**,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办**村**号附**号,住址同上。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9日被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冯**趁无人之际将失主杨**停放在**路与**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的的蓝色冰杰牌电动车偷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的五块黑色电池卖掉。案发后该电动车电池已无法追回、车架已发还失主。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19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冯**趁无人之际将失主丁**停放在**路与**街交叉口南10米路东的灰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偷走。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后经河南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冰杰牌电动车价值1100元,被盗的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200元,被盗的物品总价值为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购车收据、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丁**、杨**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河南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兆信评报字(2019)第G12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冯**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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