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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住绥阳县**镇**栋**楼**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绥阳县城利用其为住户装修“打线槽”能够进出住户的便利,于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在绥阳县县城盗窃小区住户电线八次,所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080元。

1.2020年3月15日18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小区**栋**楼**号房,盗窃了4平方铜芯线3圈、1.5平方铜芯线5圈。

2.2020年3月19日19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小区**栋**楼**号,盗窃了4平方铜芯线两圈、1.5平方铜芯线4圈、6平方铜芯线20米。

3.2020年7月底的一天19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花园发现每层楼电井内有10平方入户电线,冯某某将**栋**层走廊3户入户电井的10平方铜芯电线用剪线钳剪断后盗走,被剪断的电线约3米长,每户6根,合计9根。

4.2020年8月的一天早上8时许及2020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9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花园打线槽,用剪线钳剪断入户电线,将**花园**栋楼**层多层电井入户电线盗走。该电线被公安机关查获,测量统计为:10平方铜芯电线,长度453米。

5.2020年8月底的一天19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栋**号陈某某家将半圈1.5平方铜芯电线盗走。

6.2020年9月初的一天12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栋**号雷某某家,将半圈1.5平方铜芯电线、半圈4平方铜芯电线盗走。

7.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冯某某在绥阳县**镇**小区**栋**层**号张某某家将1.5平方铜芯电线盗走。

2020年9月23日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其位于**城**栋**楼**号的家中查获涉案4平方铜芯线9圈,1.5平方的铜芯线6圈;被剪断的铜芯线两袋,系6平方铜芯线、长约453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郭某某、代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双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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