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邳州市**街道**区**号。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9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1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3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3月6日、2016年5月6日、2017年8月4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邳州市运河街道水杉御景小区、雍福上城小区、惠民小区等地多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6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前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元。
2.2018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42元。
3.2019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邳州市**街道**小区内将被害人武某某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58元。
2020年7月23日19时30分,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马杭派出所民警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紫云苑43幢旁停车场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琳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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